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知如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各地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增强社会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在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障平稳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不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终端销售价格敏感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市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现将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各地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公司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挂钩。 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燃气企业采购的所有气源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等。天然气(CNG)等。燃气企业收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收购价格或者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的,不得准予或者降低联动标准。 当合同外气源收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购气实行购销价格政策。购销价差额不得高于该地区配气价格。
(2)联动循环。 非居民燃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或按月挂钩。 此前联动周期为半年以上的,应逐步过渡为季度联动,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联动。 居民燃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如果用气淡旺季价差较大,联动期可以是半年,也可以区分淡旺季。
(3)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照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立后,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按照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进货价格-上期加权平均进货价格)/(1-供销缺口比)±应调整但未调整的金额及偏差金额在前一段时间里。
供销差额原则上按照新建管网的4.5%和运行3年以上(含)管网的3.5%确定。
(4)联动方法。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进货价格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激活条件。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并与前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前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购气价格挂钩时,应严格审核燃气公司的购气合同和发票,按照企业实际购气成本计算购气价格。 同时缩短调价周期,促进价格灵活反映。
按预测购气价格挂钩时,需要根据燃气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未来天然气购气量、价格以及同期的用气需求情况,对购气价格进行合理预测。昔年。 同时建立偏差检查机制网站优化,将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联动范围限制。 居民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上涨要坚持稳定、从紧的原则,有限量,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 各地可以考虑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或参考往年价格调整情况,设定价格调整金额或幅度的上限。 原则上单次上涨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调整金额纳入下一个联动周期统筹考虑。 如果居民燃气价格矛盾历史积累较大,则应明确调整目标,并按周期逐步到位。 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时,联动可能会暂时中止。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限额。 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6)联动程序。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 建立或调整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应当严格执行听证程序,按照已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进行定价听证。 各地可综合考虑当地气源特点、用户结构和市场情况,合理优化联动工作流程的实施,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调整金额或范围内,物价部门可以根据机制直接调整销售价格。
2、建立健全价格信息披露制度
燃气企业必须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天然气购气数量和价格网站优化,并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购气价格等信息。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 对拒绝披露或者不实披露的,可以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减少涨价或者加大降价等措施。 各地终端销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探索建立燃气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 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基准采购价格时,较高部分不予转用; 当实际收购价格低于基准收购价格时,低于基准收购价格的部分由燃气公司与用户共享。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压实属地单位责任,指导各县(市)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稳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有序开展听证会和调价工作,确保平稳运行的机制。 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补贴和一定量免费用气的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二)掌握工作进展。 各地要统筹谋划,把握政策出台时机。 原则上,2023年底前完成挂牌(州),2024年6月底前,县(市)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尚未建立联动机制、矛盾较大的地区在天然气价格指导方面要尽快研究出台联动机制和价格调整方案; 已建立联动机制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相关调度工作,并督促推动工作落实。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增强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 按照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确保顺利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价格监管。 各地要加快完善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核定和调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上游供气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价格、下游燃气企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企业串通抬价等行为,维护了天然气市场秩序。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