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3月施行
青岛在执行上位法的基础上“自我加压”,瞄准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强化制度创新。对近年来先进城市普遍开展的“秒批”“智能审批”,《条例》允许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智能化手段实施审批,提高服务效率,使智能审批改革举措于法有据。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4日讯: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 只有不断创造新的制度优势,才能不断增强经济的吸引力、创造力、竞争力。 2019年以来,国务院、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的有益经验上升为法规。 青岛在执行上级法律的基础上“自压”,针对营商环境痛点难点堵问题青岛网站优化,强化制度创新。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11月经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行、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章。
融入国家战略 营造更高水平开放环境
近年来,青岛被赋予建设上海合作组织示范区、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随着RCEP的签署,青岛已进入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 新发展格局中“双节点”的价值将进一步彰显。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积极推动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建设统一开放、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 拟扩大与黄河流域城市产业、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在“一带一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发挥作用合作,促进全方位开放发展。 为扩大服务对外开放,《条例》还规定鼓励境外法律查明和合规审查服务、促进通关便利、外国人才服务等。
推进市场化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条例》第二章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社会反映的问题青岛网站优化,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针对企业反映的招投标不公平问题,细化上位法,进一步明确“限制、排除潜在供应商或者不合理条件投标人”四种禁止情形,促进资源高效配置。 。 完善信用管理,建立企业破产协调机制。 二是加强金融、人才、知识产权等要素特别是人才公共服务方面的保护,凸显市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主体地位,推动人才服务市场化发展。 三是围绕本市当前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发展工业互联网的重点任务,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引导数字经济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实体经济,支持企业建设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物资。 规范链上数字平台,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开放建设。 四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在培育行业协会商会、拓展行业服务、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等方面作出规定。
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条例》重点深化“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规范服务、优化服务”改革,明确权责清单,规范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网上办理、容缺受理、一站式服务、告知承诺、一事一证等制度,提升政务服务提速。 提高效率。 针对许可权相对集中改革后各方反映的审批管理不协调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的信息推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对于近年来在先进城市广泛开展的“二次审批”和“智慧审批”,《规定》允许在保证审批质量、提高服务效率的前提下,通过智能化手段实施审批,使智慧审批改革措施有法可依。 促进企业和群众的实惠,对水、电、热、房产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优化流程、便捷办理作出规定。
强化权力约束,营造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条例》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出规定,重点是加强营商环境的法律保护和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是立法促进公共政策落实和政府合同履行。 固化本市近年来制度创新的经验做法,对决策执行公开机制、流程再造、顶层聆听、顶层协调、顶层推动机制作出规定。 第四十二条明确“惠企政策制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惠企政策”,并要求简化申请程序,推行一次性申请、全程网上办理、快速兑现。 鼓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使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免予申报,直接享受企业优惠政策。 同时,第四十三条进一步规范政府履行合同,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建立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是规范监督执法活动。 《条例》第四章规定,依法包容审慎监管、信用监管、执法检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是完善纠纷化解和协同监管。 《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支持“公民告官”、便利诉讼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以及全国人大监督、监督等。监督、社会监督、协同监督。
闪电新闻记者张磊青岛报道